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查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