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