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受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受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