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