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