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