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八节 辨认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侦查 第八节 辨认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