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