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