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