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