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