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