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