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