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公诉人简化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
审判人员要求详细出示的;
辩护方要求详细出示并经法庭同意的;
简化出示证据可能影响举证效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后,可以不再详细出示:
公诉人已经详细出示过相关证据,辩护方重复要求的;
公诉人简化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反驳辩护方异议的;
辩护方所要求详细出示的内容与起诉书认定事实无关的;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