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章 举证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一节 第三章 举证 第一节 举证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应当主要围绕下列事实,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公诉人简化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 第十七条 辩护方当庭申请公诉人宣读出示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但未被公诉人采信的证据的,可以建议法庭决定由辩护方宣读出示,并说明不采信的理由。法庭采纳辩护方申请要求公诉人宣读出… 第十八条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收集被告人供述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提讯登记、出入看守所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