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二章 举证质证的准备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举证质证的准备 第十二条 公诉人在庭前会议后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并了解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是否提交新的证据。如果有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