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二章 举证质证的准备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举证质证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公诉人在开庭前收到人民法院转交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递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或者告知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