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