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公告期限;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告单位、日期。
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公告期限;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告单位、日期。
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