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