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负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异地羁押的,羁押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