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