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同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