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过失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认罪认罚的;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