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

听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

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与书面意见、调查核实获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