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