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