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八章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