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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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