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