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