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