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