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