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