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六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