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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举报奖励

第六十六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 第六十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第六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相应的举报奖励。 第七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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