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