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