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可以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