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五条 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对采用传真形式举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