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