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查办的过程; 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