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