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