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