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