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