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